| 发布日期: 2008-09-11 | 小 | 中 | 大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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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对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的调整、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技术审评部门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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