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08-07-23 | 小 | 中 | 大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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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部门日前发出公告,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该公告从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要求,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记者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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